四案例看人保财险的免赔辩词:农村户口不能按城镇标准赔偿

2017-03-08 15:47: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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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财经38日讯(记者 徐坤)“保险让生活更美好”指的是保险在人们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保障作用,而这个保障的实现则源于理赔难不难。 

  现实生活中,理赔难、理赔慢的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鲁网财经通过与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赵金一律师梳理的四起案例,解读一下人保财险在免赔方面有哪些辩词。 

  赵金一建议,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中,保险合同条款比较多,有时候会忽略很多合同内细节,他建议投保人一定要认真看完,万一出现理赔事件时,保险公司出具拒赔理由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辩词一:农村户口不能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 

  在人保财险东营市分公司与魏某某的理赔案中,无三轮摩托车驾驶资格的魏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顺205国道转弯时,与张某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致魏某某受伤,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桓台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某、张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人保财险东营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赔偿魏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0784.7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人保财险东营市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提出的事实及理由为:被上诉人魏某某的户口性质为农村,其提交证明工作及收入情况的证据系为涉案赔偿补办的假证据,另外,被上诉人的起诉状、法院判决书及劳动合同均显示其居住地为农村,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并未在城镇生活一年以上,故一审判决按照其工作收入及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相关赔偿错误。 

  法院审理认为,魏某某提交的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及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明细表相互印证,证明其事故发生前已在单位务工一年以上,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二审法院也认为由此判决认定其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以人保财险东营市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词二:被保人单方委托鉴定  程序属于违法 

  在朱某某与人保财险东营市分公司的诉讼中,晋某某驾驶朱某某所有的鲁E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砖庙镇十三村路段时,碰撞行道树,造成小型轿车损坏。在理赔诉求遭拒后,朱某某诉至法庭,请求人保财险东营市分公司赔偿车损18017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朱某某委托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依法判人保财险东营市分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偿180172.00元,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 

  一审判决作出后,人保财险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准许上诉人重新鉴定。事实和理由为,涉案车辆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系被上诉人单方委托,程序严重违法,上诉人在一审时已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然而一审法院在明知该报告书系被上诉人单方委托鉴定的情况下,未准许上诉人重新鉴定。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庭审后虽就被上诉人提交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是,其未能提交涉案鉴定评估报告书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或者鉴定程序等方面存在违法情况的证据,也未能提交鉴定结论明显违法的证据,且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可自行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合法鉴定,上诉人只是认为鉴定车损数额过高,但无相应证据支持,故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二审时,因上诉人亦未能对其重新申请鉴定的主张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其请求重新鉴定的理由应不予采纳。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词三:肩胛骨骨折不影响活动不应构成伤残 

  在刘某某与人保财险烟台市牟平支公司的诉讼中,房某某驾驶鲁J牌三轮汽车行驶至阳定路定水镇石海村街里时,与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两车损坏,刘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聊城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阳谷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房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刘某某受伤后,被送往聊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4天,花费医疗费用52596.46元。诉讼中,经原告刘某某申请,法院委托菏泽德衡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致右肩胛骨骨折,右侧锁骨骨折遗留右肩关节活动受限及右侧第2-5(共4根)肋骨骨折分别属九级、十级伤残。 

  人保财险烟台市牟平支公司指出,刘某某锁骨中段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比较牵强,右肩胛骨骨折不影响其活动度,不构成伤残。刘某某向法庭提交的鉴定报告中,认为锁骨中段骨折在一肢功能丧失25%以上,人保财险烟台市牟平支公司认为锁骨骨折无法构成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法院认为,人保财险对该鉴定意见书中的九级伤残提出异议,要求进行重新鉴定,理由是依据伤残评定标准,原告右肩胛骨骨折、锁骨骨折应为十级伤残。《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载明,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构成九级伤残,菏泽德衡司法鉴定所在对原告刘福英进行查体时检见其遗留右肩关节活动受限,功能部分丧失,丧失程度在一肢功能的25%以上、50%以下,由此认定原告刘福英构成九级伤残,本院认为该结论并无不当,故对被告中国人保财险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辩词四:未买发动机涉水附加险  发动机进水不赔 

  在济南市民尹先生与人保财险济南市分公司诉讼中,尹先生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历城区祝舜路与辛祝路交叉口时,突降暴雨。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随后,他向保险公司提出了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答复是不赔付。随后,他将人保财险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国人保支付车辆损失、鉴定费等保险赔偿金共计22382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尹先生与中国人保签定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各方均应严格履行,《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约定,因雷击、雹灾、暴雨、洪水等原因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虽然发动机进水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该事故是因尹先生投保的车辆在路上遭遇暴雨,因暴雨致路面积水使车辆熄火,造成车辆受损。暴雨是造成车辆损失的直接近因,中国人保应当按约进行保险赔偿。遂判决人保财险向尹先生支付车辆损失保险赔偿款221325元,并承担车辆鉴定费2500元和4660元诉讼费。 

  一审判决做出后,中国人保不服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认为,只有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发动机特别损失附加险的机动车,才可以对被保险车辆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以及二次启动损坏等问题进行理赔,尹先生未投保该附加险,因此,中国人保不负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双方保险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十项中所约定的“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因其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且该条款与合同中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暴雨所致车辆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内容相矛盾,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保险人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说明,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中国人保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未能举证证明在投保时就格式合同中的该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故该免责条款对尹先生不产生法律效力,中国人保应对其车辆损失进行赔付,遂驳回了中国人保的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魏好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