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能源陷“7000万元不当得利”讼局 当事民企破产
鲁网财经11月24日讯 (本网记者)如果没有这笔备受争议的7000万元汇款,山东天宏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或许不会走到破产重组的地步。由于卷入另外两家国企的三角关系,处于破产境地的天宏新能源依然有7000万元躺在别人的账上。
鲁网财经获悉,天宏新能源与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能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单位之间的7000万元不当得利诉讼日前走完法院二审终审程序,法院依法认定山能物流构成不当得利,山能物流母公司山东能源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各方牵涉的7000万元不当得利诉讼暂告一段落,但该案涉嫌的犯罪部分还在侦查过程中,围绕该笔汇款的三角关系内幕依然是个谜。
7000万经介绍进入山能物流账户
根据当事人在法庭的陈述,事情的脉络逐步清晰。
2013年12月24日,天宏新能源将7000万元款项汇至山能物流账号。此后不久,天宏新能源一个资产几十亿元的当地能源化工明星企业资金链断裂,进入破产程序。
关于当时给付之原因,天宏新能源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法院陈述,涉案7000万元系其经山东高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某之请求,出借予山能物流,用以偿还到期贷款,且刘某某承诺,山能物流会在半个月之内将款项返还。
山能物流则在法庭上辩称,天宏新能源将7000万元款项打入山能物流,是基于高速物流总经理刘某某的指示,在一审法院调取的博兴县公安局对天宏新能源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的询问笔录中可清楚体现,在天宏新能源和高速物流总经理刘某某达成借款合意后,出借行为发生在天宏新能源和高速物流刘某某之间,刘某某将山能物流名称及账户告知天宏新能源,山能物流是高速物流刘某某指定的涉案7000万元的收款人。所以,山能物流是基于合法理由受领该7000万元,并非无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山能物流母公司山东能源集团则在法庭上大呼无辜。山东能源集团在法庭上称,其不是天宏新能源7000万元的利益受领人,无需返还天宏新能源任何款项。首先,山东能源集团与山能物流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企业,两者之间转账是正常往来,与天宏新能源无任何关系。其次,天宏新能源将涉案7000万元打入的账户并不是山东能源集团的账户,公司与天宏新能源所谓的受损失并无任何因果关系。
然而,山东高速物流集团则不认可上述说法。2016年4月7日,高速物流向法院出具公函,陈述其并未要求天宏新能源代其“向山东能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或者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偿还过款项”。
山东能源集团被判连带还款
该案一审完成于博兴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山东能源集团承担还款责任后,山东能源集团、山能物流等单位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围绕山能物流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山东能源集团是否应该承担还款责任等焦点,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东能源集团等单位的上诉进行了二审。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山能物流、山能集团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如构成不当得利如何确定返还义务主体和受偿权利主体。首先,山能物流对于取得天宏新能源7000万元款项,且至今未归还的事实不予否认,但否认该笔款项系通过高速物流刘某某向天宏新能源借款7000万元,而高速物流亦否认要求天宏新能源代其向山东能源集团或山能物流偿还款项。山能物流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与高速物流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其取得涉案款项的理由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其获得该笔款项的利益,缺乏合法依据,亦导致了天宏新能源的损失,对于天宏新能源构成不当得利。
其次,山能物流系山东能源集团全资子公司,在山能物流取得该笔款项的两公司几日内数十笔资金往来中,山东能源集团以资金上划的形式多次取得山能物流帐户的资金,且以无备注转帐的形式向山能物流帐户多次打款,并由山能物流帐户立即向其他公司帐户转款。山能物流公司亦认可山东能源集团多次向其打款,但无书面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独立财产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公司的独立人格也突出地表现在财产的独立上。当关联公司的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时,就丧失了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该笔不当得利之债,山东能源集团应当与山能物流承担连带责任。
依然存在多重迷雾
法庭上,山能物流也曾因此向法庭提交中止审理申请书,以天宏新能源付款行为所涉交易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该合同诈骗案已被公安部门立案侦察尚未审结,本案需刑事案件审理为依据为由申请中止审理,并提交立案告知书复印件一份。
山能物流的中止审理申请并未得到法庭的准许。法院认为,本案所涉7000万元款项的事实和责任认定,不以高速物流所涉合同诈骗案件审理的结果为依据,山能物流中止审理的申请,本院不予准予。山能物流关于调取高速物流指示天宏新能源打款的证据的申请,一审法院以直接就山能物流陈述的内容向高速物流进行调查并取得该公司书面回复为由未予准许亦无不妥。
尽管天宏新能源7000万不当得利诉讼已经二审终审,但围绕该汇款发生的三角关系内幕以及涉嫌违法犯罪问题,依然存在多重迷雾:天宏新能源缘何未履行合同行为轻易付款给第三方?其和山东高速物流总经理之间有着怎样的紧密关系?山东高速物流让天宏新能源转账给山能物流7000万元巨款意欲何为?
为此,记者试图联系山能物流办公室,工作人员称“这事并不清楚,具体要联系法务部门”。但记者联系法务部门被告知:不知道,不负责。而联系山东高速物流,查号台给出的号码显示空号,官网也没有留下任何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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