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改进科研项目资金预算编制 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
鲁网3月10日讯 6日,山东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邀请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进行解读。经济导报记者在会上了解到,山东将积极为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松绑、减负”、“增动力、添活力”,让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真正成为创新的“催化剂”和“助推器”。
据山东省财政厅副厅长陈祥志介绍,《意见》提出,改进科研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方法,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可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资金预拨;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如果三者合并后的总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就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多数科目预算,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调剂,也就是大家平时所说的“打酱油的钱可以买醋了”。
陈祥志说,针对科研投入中重物轻人、人力费难报销的问题,明确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都可以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可根据当地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和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对于主要用于项目承担单位成本耗费和科研人员绩效激励的间接费用,进一步完善间接成本补偿机制,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同时,赋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更大自主权。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不简单套用行政预算和财务管理方法,尽量减少干预或不干预,下放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权限;对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区别管理,简化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管理,扩大基本建设项目自主权;对于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的科研基本建设项目,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报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各级政府应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开展社会融资。
另外,为增强政策的协同联动和可操作性,《意见》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项目主管部门应制定出台相关实施方案,并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完善内部管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等相关内部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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