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探路金融综合监管 三大措施实现全覆盖
根据《实施细则》,上海推进金融综合监管试点的任务之一是强化行业、属地管理职责,重点加强对处于监管真空、交叉地带的机构和行为的监管,实现机构、人员、业务、风险全覆盖。
上海市金融办负责人表示,上海开展金融综合监管试点,有利于发挥自贸区制度创新优势,为国家层面金融监管探索路径、积累经验;有利于促进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良性互动,推进自贸区金融开放创新;有利于健全完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新文件(《实施细则》)将对未来的金融监管改革带来重大影响。在上海金融版图中,自贸试验区的综合监管试点探索功能监管将成为重中之重,对现有的监管“催化”作用明显。
●上海自贸区金融监管全面覆盖
上述金融办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呈现蓬勃发展态势,对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
其中,就实现金融监管全面覆盖而言,《实施细则》提出三方面措施,一是全面覆盖经营机构。《实施细则》透露,目前正在编制“分业监管机构清单”和“重点监测金融行为清单”,明确了相应的监管或主管部门。其中,分业监管机构清单涵盖了由一行三会及其派驻机构负责准入和日常管理的各类持牌金融机构,以及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负责管理的类金融机构;重点监测金融行为清单列出包括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证券投资、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和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等活动、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非融资性担保以及其他疑似金融活动。
二是全面覆盖金融产品。《实施细则》要求加强各类金融产品监管,主要措施包括:规范金融产品设计、宣传、营销行为,加强金融广告信息监测和自动预警,对接广告监测、网络舆情监测、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金融风险舆情监测等各类信息,支持行业协会建立理财产品登记和信息披露制度,重点推进互联网金融产品信息披露平台建设,完善产品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制度等。
三是全面理顺监管分工。《实施细则》提出以合同法律关系和产品属性为基础明确管理部门,统筹配置监管资源,强化综合监管和功能监管。对需要经过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由相关监管或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对无需市场准入许可,但有明确监管或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和促进的行业领域,由相关监管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日常管理;对没有明确监管或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与金融功能有一定关联、难以直接定性的经营活动,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由联席会议明确相关工作牵头部门。
一家在上海自贸区注册的P2P公司负责人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实施细则》的出台加强了对行业以及产品的全面监管,不仅有助于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同时也能调动金融企业的自律性,对于行业的长远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钱军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上海自贸区作为国内金融发展最前沿的地区,对于《实施细则》打破功能性监管的探索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无论是试对还是试错,这些经验推广到全国都非常有帮助。”
钱军特别指出,自贸区与国际接轨的程度较高,尤其需要警惕风险防范,此次上海推进金融综合监管试点中推进信息互联对于资本外逃、跨境套利等风险漏洞具有有效的防范。钱军认为,监管部门之间不仅要加强联系,更要加强信息互联的频率。
●搭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据了解,此次上海推进金融综合监管试点的主要任务除了实现监管全面覆盖,还包括分类别、分层次、分步骤推进信息共建共享与互联互通,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提升分析预警能力。
据介绍,推进信息互联共享既是提高金融综合监管水平的重要基础,也是难点所在。为进一步推进信息互联共享,《实施细则》提出,将结合上海实际,构建以“一个平台、两份清单、三类数据库、四种信息源”为框架的信息共享机制。
其中,一个平台,是指适时研究建立上海金融综合监测预警平台;两份清单,是指梳理形成分业监管机构清单和重点监测金融行为清单;三类数据库,是指机构信息数据库、产品信息数据库和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库;四种信息源,是指金融管理与市场运行信息、社会公共信用信息、行业协会自律信息、媒体舆情与投诉举报信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信息共享内容,优化共同参与机制,提高分析预警能力。
另根据《实施细则》,上海将建立金融综合监管联席会议,目的是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提升协调效率和响应速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
复旦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孙立坚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实施细则》的出台可以说是对金融混业监管的一种探索,同时也是对区域内创新型金融企业的一种保护。
孙立坚同时指出,执行《实施细则》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充满挑战,监管部门在严守金融风险底线的同时需要有区分违规与创新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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