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银行未对集团客户授信统一管理二度遭罚
鲁网4月12日讯 因存在未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等违规问题,更换行长后的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泰安银行)收到今年第一张行政处罚罚单,这已是该行近期第二次因客户授信管理问题遭到处罚了。
山东银保监局4月9日公示的(鲁银监)罚字〔2019〕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泰安银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为“未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未按规定审查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山东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泰安银行处以罚款55万元。
山东银保监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19年3月13日,而这已经是泰安银行近期之内第二次因授信管理违规接受行政处罚。
原中国银监会泰安监管分局2018年12月28日公示的泰银监罚决字〔2018〕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泰安银行因“以贷转存、对授信客户未进行统一授信管理、违规向第三方金融机构提供信用担保”被处以罚款200万元。
对此,有银行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去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集团客户的认定以及授信集中度的监管要求都有清晰的界定,目前的要求是,商业银行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商业银行未对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的后果是容易造成对某一集团或一组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过度授信,如果其中一个客户出现风险影响到关联方还款,商业银行将因此承担更大的风险。”上述银行业内人士称。
记者查询发现,除了因未对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未按规定审查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以及违规向第三方金融机构提供信用担保等不审慎行为被处罚外,2017年度,泰安银行还曾因违规办理重大关联交易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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