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达股份拖欠工程款迎二审 法院判其偿还百余万
鲁网7月28日讯(记者 黄钰淇)今天,鲁网·泰山财经记者获悉,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关于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达股份.600986.SH)拖欠承包商工程款的二审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科达股份因不满一审判决而上诉,法院审理后仍维持一审原判,科达股份上诉失败。据了解,科达股份拖欠工程分包商海川建设工程款212.47万元,海川建设屡次催要未果后将其告上法庭。
此前,在一审判决中,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科达股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海川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8.4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截至2019年5月27日数额为47.78万元;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8.4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计算),预计将超百万元。
那么,二者的纠纷从何而来?
科达股份转包市政工程
2012年7月11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文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与科达集团签订了《东营经济开发区生态园、物流园2012年基础设施建设工程BT项目合同》,约定科达集团承建东营经济开发区生态园、物流园2012年基础设施建设工程BT项目第一标段,该工程采用投资建设-回购模式(即BT方式)进行建设,工程内容包括:规划四路、规划六路、规划十二路、大渡河路、南一路、规划六路跨黄河路北水系桥、大渡河路排污干管及涵洞工程,合同工期为2012年7月11日开工,2012年10月31日竣工。
根据双方当时签订的合同,开发区管委会回购期为三年,回购价款包括科达股份投资额和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实际发生的建安费用×资金占用时间×资金占用费率,资金占用费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行3年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31%,资金占用费不再计算复利。合同履行期间,如遇银行利率调整,自调整实施之日起,资金占用费率随之调整。开发区方面对项目进行回购以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移交之日作为起算点。
2012年6月3日,海川建设与科达集团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一份,约定科达集团将上述工程中的规划四路、规划六路、大渡河路道路工程转包给海川建设,总工期为150天,开工日期为6月3日,竣工日期为10月31日,承包方式为项目施工总承包,科达集团按其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合同价的2%及资金占用费作为海川公司利润,剩余价款作为科达集团的固定成本,海川公司通过管理降低成本部分作为科达集团的收益、奖金。
二审驳回,维持原判
随后,工程顺利完工,海川建设施工的第一标段工程结算值为1366.2万元,第四标段的两项海川建设工程结算值合计7747.4万。在2013年3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开发区管委会共分11次向科达股份拨款3.45亿元。经科达股份和海川建设双方确认,在扣除3.42%的税金后,再扣除2%管理费,科达股份应付工程款数额为8621.56万元。而科达集团则已在2012年至2018年期间合计付款8409.09万元,目前仍有212.47万元的差额。
拖欠海川建设的工程款账目算清了,科达股份随即依据合同约定计算资金占用费的抗辩主张,其认为海川建设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29日期间应补偿其的资金占用费数额为134.04万元,该主张随即被法院通过。至此,科达股份与海川建设的账目算是大致厘清,应还的拖欠工程款也从212.47万元降至为78.43万元。
一审判决结束后,科达股份认为,一审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应以工程结算值确认后的付款日即2016年12月20日起算,于是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依据科达股份与海川建设所签合同的约定,工程款的支付以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移交之日作为起算点,不以最终审核确认结算值作为付款依据,因此驳回科达股份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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