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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出炉寿险“十告知” 多个“门道”被破解

2015-05-14 09:24:00 来源:水母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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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母网5月14日讯(YMG记者 孟宪臣 通讯员 周明海)人身险保险合同提前退保是有损失的;银行取得由保险监管部门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后,可在网点代售保险产品;分红保险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昨天,烟台保监分局和烟台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发布了保险明白消费“十告知”。

  那么消费者购买寿险产品是否了解这些门道?保险专家向全市消费者一一详解。

  告知一:人身险合同退保有损失

  保险专家提醒,购买保险前,应了解购买的产品是一次性缴费还是分期缴费及缴费的年限。消费者要根据自身需要及财力状况谨慎选择,不可在业务人员推荐下盲目“投资”,以防投保数额过大、缴费过高、缴费期过长影响了家庭正常生活开销。

  据《保险法》第47条规定,人身险保险合同提前退保会有损失。

  告知二:保险分红收益是不确定的

  分红保险、万能保险及投资连接保险属于新型产品,其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根据监管部门规定,业务员在销售这类保险时,要分高中低三个档次进行产品收益率演示,让消费者有比较直观的感觉。如果只演示中档或高档,或承诺某个收益率,都是违反规定的。

  告知三:不亲笔签名易让保单无效

  投保单上有风险提示语和投保人签名,都需投保人亲笔抄写和亲笔签名。

  但有的客户由于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任由业务员或其他人代写代签,殊不知,这样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发生保险事故时很可能会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给付)。

  此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告知四:银行也销售保险产品

  “银行取得由保险监管部门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后,可在网点代售保险产品。”保险专家解释。

  为了避免把保险产品当作银行储蓄,消费者注意,保险单册封套印有“保险合同”字样和出具保险合同的公司名称,保险单册封面标有风险提示语及犹豫期提示语。

  告知五:个人信息变更应及时告知

  投保单上都留有投保人的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方便进行回访和续期缴费通知。

  投保人如果更换电话号码、搬家,应及时致电保险公司,或登录保险公司网站,或到柜面办理变更,避免失联而无法正常享受保险保障。

  告知六:接听回访电话不能马大哈

  消费者购买了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会在犹豫期内进行电话回访,与投保人核实保单信息,告知客户享有的权利义务,并进行相关的提示。

  投保人应利用回访的时机,核实权益,确认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符合购买意愿。

  告知七:仔细阅读条款防销售误导

  少数保险代理人在推销业务时,有夸大保险责任和分红收益、淡化退保损失等现象。

  为此,消费者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条款。如果投保人有任何不解或疑问,应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的咨询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告知八:如实告知被保险人信息

  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时一定要如实反映被保险人情况,如出生年月、健康状况、既往病史等。

  如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可解除合同,不承担解除合同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

  告知九:正确享受犹豫期权利

  犹豫期是指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给予消费者10日—15日内(根据保险单提示)的时间,考虑是否继续持有该保险单的。

  若在这期间内退保,投保人可无条件解除合同,保险公司扣除保单工本费后,退还投保人已交纳的全部保费,并且不得对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行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告知十: 莫生“骗赔”念头

  有极少数人,总想把保险当成补偿损失甚至发财的捷径,如有的先出险后投保,有的隐瞒病史带病投保,有的制造虚假的保险事故,有的涂改、添加或伪造修车、医疗等发票和证明,这些都属于骗赔的范围,是触犯法律的行为。

  专家提醒,在这些问题上,千万不要耍小“聪明”。

责任编辑:刘东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