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经频道 > 保险 > 正文

山东保险业为奋斗的你加把劲|打击洗钱犯罪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三期)消费者权益保护系列宣传之三

2023-06-21 14:58:2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鲁网6月21日讯 为扎实开展打击整治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于2023年1月共同编发了“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今天我们一起来看“袁某洗钱案”:

  滕州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袁某贩卖、制造毒品罪、洗钱罪一案,以贩卖、制造毒品罪、洗钱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罚金五万元。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至2021年6月期间,被告人袁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其制作的产品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向他人贩卖。期间,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他人或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车辆等方式,改变毒资性质逃避公安机关侦查,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洗钱罪。滕州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是典型的“自洗钱犯罪”。洗钱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各种手段掩饰或隐瞒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使之表面上的来源和性质上合法化。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进行了修改,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类案件中的“自洗钱”行为纳入洗钱罪的追究范畴。将“自洗钱”行为入罪,加大了从洗钱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对于打击洗钱罪上游犯罪,从根源惩治洗钱犯罪起到重要作用。

  案例启示:

  平安人寿提醒您,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一定记得:

  一、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及账户、银行卡和二维码等 

  随意出租或出借身份证件及账户等,不仅会泄露自身信息,而且极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其非法金融活动、金融诈骗、洗钱犯罪的“替罪羊”,产生以下后果:

  (1)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可能协助他人完成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3)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

  (4)您的诚信状况受到怀疑,您的的声誉和信用记录因他人的不当行为而受损。

  二、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其最常用的洗钱手法之一,不少人因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或公司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却不知实际在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三、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身份识别

  合法的金融机构接受监管,履行反洗钱义务,客户信息安全有保障。而网上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其逃避监管,不仅为犯罪分子和恐怖势力转移资金、清洗“黑钱”、危害社会,而且无法保障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安全性。

  为避免他人盗用您的名义窃取您的财富,或是盗用您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当您开立账户、购买金融产品以及任何方式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实填写您的身份信息;配合金融机构通过联网核查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或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您确认身份信息,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的提问;身份证件到期更换的,应及时通知金融机构进行更新。如果您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将不能为您办理相关业务。

  四、提高风险意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

  在我们获得网络时代的快捷信息和高效沟通的同时,不法分子也利用网络快速传播非法信息,在更广的范围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对于网络信息要仔细甄别,不要轻易通过网银、电话等方式向陌生账户汇款或转账;坚持账户实名制,不向他人出售账户或协助他人开户;不参与买卖银行卡、银行账户、POS机等;对于网络信息要时刻警惕,不可因贪占一时便宜而最终落入骗局; 如果不慎遭遇网络诈骗,要保留微信、QQ等往来信息及转账凭证,便于警方锁定犯罪嫌疑人。

  五、举报洗钱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国《反洗钱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举报洗钱活动,同时规定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为了避免个人财产损失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我们行动起来,积极举报洗钱活动。(本网记者)

责任编辑:胡明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