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机构2013年年底前挂牌运转
据山东卫视《山东新闻联播》报道,记者今天还从省政府了解到,山东将制定出台《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各市县设立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于2013年底前挂牌运转,推动地方金融工作职能加快向服务和监督管理并重转变。
近年来,山东金融业发展迅速,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各类新型金融组织不断涌现,但由于不在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范围,发生金融风险的压力较大。
《意见》明确,现阶段地方金融监管的范围是:中央驻鲁金融监管部门法定监管范围之外的各类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包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和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场所。
地方金融监管实行以本级政府监管为主、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均单独设置金融工作办公室,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
责任编辑:刘东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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