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开征民意 为小额贷款公司立规
昨天,《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征民意,所拟规定主要用以规避金融风险尤其是重大金融风险。
监管方面拟规定
◆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在内的地方金融组织如果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金融风险时,县级以上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可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约谈和风险提示,要求其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
◆如果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在内的地方金融组织可能引发或已形成重大金融风险,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县级以上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相关地方金融组织进行重点监控,向利益相关人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或停止业务、进行接管。处罚方面拟规定
◆如果包括小贷公司在内的地方金融组织拒绝执行暂停业务、接管、人员调整、限制资金运用、重组等监管措施,由县级以上政府金融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围绕草案细节修订下月举行立法听证会
本报8月21日讯(记者 刘晓群)9月上旬,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将在济南就《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举行立法听证会。
立法听证围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展开,内容为关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关地方金融活动,应当向省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是否可行。立法听证会拟通过报名、邀请或申请,分别确定10名陈述人和10至15名旁听人。
责任编辑:刘东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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