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十大行政诉讼案:政府“低价”征收房屋被判违法

2014-07-04 08:44:00 来源:大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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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征收房屋,却给房主低于市场价的补偿。7月3日,省法院首次向公众发布的十大行政诉讼案例中,政府“低价”征收房屋的行为被判违法。

  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房主孔庆丰认为,政府征收房屋低于市场价补偿不公平,于是将县政府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征收补偿方案是征收决定的一部分,亦是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本案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显然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遂判决撤销了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

  另一个和房屋拆迁相关的案例是宋培岩诉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青岛市市南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拆迁人市南区开发建设局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原告宋培岩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因未能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未在规定期限内搬家腾房,市南区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对宋培岩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对其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了公证保全。该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后,原告向被告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数额为拆迁补偿金及其银行利息,对被拆除房屋内的财产予以返还,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宋培岩不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宋培岩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行政赔偿的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问题上,赔偿请求人能够获得的拆迁补偿属于直接损失,被请求人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赔偿方式、赔偿标准等规定。按照拆迁法规,提供房屋补偿和货币补偿,由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方式进行选择。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撤销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责令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省法院副院长叶赞平介绍,当前不动产征收补偿的行政争议比较多,审理难度较大,主要原因是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缺少法律规范,多以地方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有的低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有些地方以“旧村改造”名义进行征收搬迁;个别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被征收人不满意。

  他建议,各地应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裁执分离”模式依法实施征收搬迁;建立不动产征收补偿工作统筹机制,加强对征收补偿工作的指导,避免在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中因赶进度而违法实施搬迁;建立专项检查和考核制度,促进征地拆迁领域执法的规范化,对重大违法行政行为应及时处理。

责任编辑:刘东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