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小微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国家一直高度重视小微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
一、小微企业的定义
小微企业在税收管理上涉及到两个概念,分别是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来源于《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中,对小型微利企业做出了具体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工人数之和,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是: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小型微型企业的定义。小型微型企业的概念来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根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具体标准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十六大项:(1)农、林、牧、渔业;(2)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建筑业;(4)批发业;(5)零售业;(6)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7)仓储业;(8)邮政业;(9)住宿业;(10)餐饮业;(11)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3)房地产开发经营;(14)物业管理;(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6)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三)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的主要区别。通过比较两者定义,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主要有几个方面不同。首先是适用对象不同。小型微利企业的适用范围只包括企业;但小型微型企业的适用范围除一般企业外,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其次是划分标准不同。小型微利企业是根据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这三项指标来划分的;而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指标包括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如建筑业,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5000万以下的为小型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第一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一是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二是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核定应纳税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4、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对上一纳税年度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如果企业预计本年度可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其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也可以申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明确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及政府性基金。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注意事项: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下同)的单位和个人,故对营业税纳税人中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凡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均可享受该优惠政策。其中“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包含“月营业额3万元”。同时,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包括按次征收和按期征收纳税人,对按次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对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应全额征收营业税。纳税人经营项目中包括营业税免税项目,“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包括免税项目营业额。
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该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可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减免税备案,直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应按《山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月累计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可申请退税。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我省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额不足2万元的,应税所得率为0。
(四)印花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1、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2、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不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事项
以下企业即使符合相关指标也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
(一)从事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减免税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
(二)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减免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办理享受优惠政策的程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履行任何手续;在汇算清缴时,目前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再经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下一步,总局将进一步修改月(季)度预缴申报表和核定征收企业纳税申报表,这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政策时,均可以通过填写申报表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须税务机关专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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