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技成果奖励直接发放到人 奖励比例不低于70%
28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对《关于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的意见》进行了解读。今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对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不上缴国库,全留归单位。对作出重要贡献人员(团队)奖励比例不低于70%,奖励直接发放到人。
科技成果奖励直接发放到人
山东省财政厅副厅长窦玉明介绍,这次改革从三个层面制定了新的政策:一是在政府与高校、科研院所层面,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二是在高校、科研院所与院系、科研人员层面,要求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重要贡献相关方的收入分配比例;三是在科研团队层面,团队负责人有内部收益分配权,合理制定团队内部收益方案。
其中,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在扣除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生费用后,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科研负责人等重要贡献人员(团队)的奖励比例不低于70%、不超过95%。另外,单位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有优先处置权。
“过去,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主要采取课题费形式,通过财务报销发放给个人,既加大了财务管理成本,又不利于调动人才积极性。改革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可以直接发放给个人。”省人社厅副厅长刘杰介绍,为避免奖励支出挤占工资基数,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用于人员奖励部分将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水平上限限制。
不影响单位绩效整体水平
中央8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可以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进行奖励,并明确要求将奖励收入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山东省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也有着明确的调控要求,将科技成果奖励收入细化为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其中,省直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确定,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基础上浮动,但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上浮原则上不超过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水平的50%。
刘杰提到,我省获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后,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会直接拉高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甚至会突破省内规定的上限,如没有特殊政策安排,科研人员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水平将面临被“限高”。
“为了进一步鼓励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我省规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给个人或团队的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单独管理,不参与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核定和计算。这样既可以鼓励科研人员多出成果,多得收益,又不影响单位绩效工资整体水平,从政策上消除了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后顾之忧,有效推动了创新驱动战略的深入实施。”刘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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