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摸底股权架构 “超标”银行限时整改
今年1月初正式实施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给隐性股东、股权代持、金融产品超比例持股、股东非自有资金入股等行为戴上紧箍咒。3月9日,银监会又发布两份配套文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与《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进一步布置了报告和整改两大任务,同时明确中小银行股东与股权将作为公司治理重点内容。
事实上,在一周前的新闻发布会上,银监会法规部主任刘福寿就曾透露,为落实《办法》要求,银监会制定了两份配套文件,条件已基本成熟。
具体来看,报告的时间要求相对急迫。商业银行应在2018年4月5日(《办法》施行3个月)前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报送银监会或派出机构。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这对股权结构复杂的商业银行按时有效地完成该项工作有较大的挑战。
未经批准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应于《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股东资格申请,补充申请未获批准的,该股东必须转让或减持商业银行股份至5%以下;对于持股1%-5%的股东,商业银行应当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股东持股增至1%-5%的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
整改要求包括,对于存量的股东持股比例违规、金融产品持股比例违规、商业银行对股东授信违规等情况,要及时进行整改,部分上市银行股权或须在一年内进行转让。值得一提的是,配套文件再次强调了股东入股应为自有资金,对于自有资金的认定明确“自有资金以净资产为限”。此外,金融产品超比例持有银行股权的,应在2019年1月5日前持续减持至达标。根据Wind统计的截至2018年2月底各上市银行最新大股东持股情况,A股上市银行中,有3家存在金融产品持股超过5%的违规情况。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指出,随着全球金融体系及统一监管标准的构建,在监管引领与推动下,我国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风险事件表明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领域还存在着“形似而神不似”现象,一些阻碍公司治理正常运转的缺陷和深层次问题未得到解决,在诸多方面仍需要提升和改善。
股权结构相对更分散、股东关联交易等情形相对更多的中小银行则是整顿重点。北京科技大学金融管理学院金融系主任刘澄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提到一个例子:东北地区一家农商行被卷入2017年一家乳企的债务风波,该乳企的负责人是这家农商行的大股东,银行反过来借出超10亿元的资金,因此也被“火烧连营”。银行在其中扮演了大股东“提款机”的角色。
这也得到监管的重视。2017年11月,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在城商行座谈会上就提出,城商行历史上出于化解风险的需要,在股权结构上存在先天不足、所有者越位和缺位现象并存问题。本次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在配套文件发布的答记者问中,也提到对于中小银行的股权管理已经纳入银监会2018年现场检查计划中。鲁政委认为,这意味着监管机构将重点整治中小银行股东及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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