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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产业亟待更优营商环境

2019-10-10 14:18:00 来源:金融时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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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0月10日讯 围绕市场主体需求,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正在从决策层关注、各地自主探索转化为明文规定、具有更强约束力的法规。

  10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这是当前稳中有变、变中有忧的大环境下,决策层加强经济内生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应对之举,是我国现阶段强产业的“软实力建设”中最重要的一部分。

  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充满挑战的发展阶段。一方面,在全球范围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中美贸易摩擦背景下,我国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面临“卡脖子”瓶颈,短期难以完全突破;另一方面,加征关税对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影响尤为显著。由于这类产品附加值低,利润率低,价格高度敏感,一旦被加征关税,市场竞争力就会大打折扣。近10年来,随着我国人口红利逐渐弱化,劳动力成本已逐年攀升,劳动密集型产业开始逐渐转向越南等东南亚国家,而加征关税将进一步挤占这些传统优势产业的利润空间,加速产业外迁。

  在上述背景下找到强产业之策,是我国应对当前挑战的紧迫任务。

  相较软环境而言,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成绩不俗。目前,公路、交通、物流等基础条件优于不少东南亚国家,为企业发展创造了优良的基础环境。而从产业链建设、工人素质角度来看,我国在不少传统优势行业也建立了较好的“护城河”,如温州的服装制造业、丹阳的镜片制造业,都可保证在最短时间内、以最低价格完成从订单下达到产品交付的全过程,尽管人力成本逐年上升,但目前综合成本尚具有优势。

  相应的,更具挑战性、同时也更具优化潜力的是我国的软环境建设。如何以更优的营商环境,让企业家吃下“定心丸”,是这几年来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在不断探索的命题。

  从现实情况来看,营商环境好的地区,往往也是经济活力强的地区。如江浙、广州、深圳等地,一向以办事高效著称,各项营商环境指标均居于前列,与经济发展形成良性循环。而东北、山西等地,则仍存在政商关系复杂、政府“干预”过多等问题,此前还曾有过“投资不过山海关”的现象。

  本次审议通过的《条例》,正是把近年来“放管服”改革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这将大大缓解市场主体对“新官不理旧账”、政策稳定性不足等问题的担忧。而从具体内容来看,《条例》体现出更开放、更包容的态度,让各类市场主体能够安心“做大蛋糕”,而不是急于“瓜分有限的蛋糕”。

  例如,《条例》提出,要更大力度放权,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此前,不少领域设置较高的准入门槛,本意为规范行业竞争,但部分领域的“准入牌照”逐渐演变为一种“寻租”行为,不仅企业家在进入相关产业时顾虑重重,而且也影响了整个产业的发展,成为“牌照持有者”瓜分“蛋糕”的游戏,让企业家将重心放在了“获取牌照”而非业务创新、寻求可持续经营上。此次《条例》提出的放权与放宽准入,正是旨在鼓励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到“做大蛋糕”的进程中来,形成更多积极、良性的竞争与互动。

  同时,除了传统意义上一些高准入门槛的产业将进一步开放,对于新兴产业,《条例》更是强调了包容审慎监管的理念。正如上文所述,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产业发展都到了爬坡过坎、艰难求变的关键阶段,新产业、新业态是推动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岗位、方便群众生活的重要增量。李克强总理在2018年9月11日考察市场监管总局并主持召开座谈会时阐述过包容审慎的监管逻辑,指出只要不触碰安全底线、没有谋财害命、坑蒙拐骗、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等必须严厉打击的行为,就会对那些未知大于已知的新业态采取包容态度,在看不准的时候不要一上来就“管死”,而要给它一个“观察期”。可以说,《条例》正是这一思路的具体落地,旨在为新产业、新经济发展和成长培育沃土。

  当然,改变营商环境非一日之功,与各地长期的政商风气、文化民俗、法治环境息息相关。因此,从呼吁倡导到立法成文,是决策层下大力气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体现,更是把“软实力”转变为“硬标准”的重要标志,也是真正让我国营商环境成为产业发展动力的关键之举。

  

责任编辑:张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