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落到实处
鲁网11月12日讯 为进一步夯实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主体责任,银保监会近日正式印发《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消费者权益无小事。该《指导意见》的发布,对于新形势下强化和统一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管要求,充分落实银行保险机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责任,维护居民金融财产安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段时期以来,银行业保险业领域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监管机构此前曾列出银行业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51条表现形式,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全面排查。这些乱象所涉及的银行保险产品不仅群众购买频次较高,同时也是一些投诉平台受理投诉的多发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产品不适当、销售不合规、投诉处理不到位等方面,有些甚至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今年以来,监管机构进一步强化对银行保险领域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对乱象展开专项整治,逐项列出问题清单并对照整改,要求对机构自查和监管抽查发现的问题逐一建档立案,严格自查自纠,一次性问责到位。11月初,银保监会更是在一天连发三文,就投诉、举报、信访三方面处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有两方面尤其值得关注。一是关口前移。从体制方面,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明确“董事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最终责任”,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在董事会下设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确保各项工作有效实施,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目标。对于消费者反映较强烈的银行保险产品信息披露问题,此次《指导意见》也进一步明确,“董事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披露承担最终责任”。要求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应至少明确性质、收费情况、合同主要条款,特别是免除银行保险机构责任的条款等内容,真实、准确、合理揭示风险。风险揭示和收费标准的披露应做到有据可查,准确客观。另外,明确信息披露应覆盖售前、售中、售后全流程等。诸多内容均切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关键环节和“要害”部位。
二是考评结果纳入监管评级内容。《指导意见》明确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将体制机制建设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考核评价,将消保监管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开展综合监管评级、配置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参考内容。
由于监管评级结果直接与展业范围挂钩,所以备受银行保险等机构关注。用考评结果倒逼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质增效也是行之有效的监管方法。
此次《指导意见》从落实银行保险机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责任入手,关口前移,强化监管考评,抓住前后两个关键节点,全面梳理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内部管理等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将有助于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陆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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