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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银行经营稳健 抵御风险“弹药”充足

2019-11-28 09:48:00 来源:金融时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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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超过4000家的中小银行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如何,愈发受到市场关注。

  11月25日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以下简称《报告》)指出,“总体来看,我国金融风险由前几年的快速积累逐渐转向高位缓释,已经暴露的金融风险正得到有序处置,金融市场平稳运行,金融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其中,《报告》指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稳妥化解中小银行局部性、结构性流动性风险”。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对《金融时报》记者说,通过观察银行存贷比等指标可以看到,绝大多数中小银行状况良好,并不存在外部担忧的大面积风险。另外,监管部门也充分意识到问题所在,并提高要求,这是非常重要的。“当下,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利率水平不高,货币当局对一些问题中小银行的急救措施也取得良好成效,给市场树立了信心。在流动性方面,中央银行和中小银行也建立起直接通道。”

  “精准拆弹”化解问题机构风险

  今年5月24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依法对包商银行实施接管。此后,中小银行风险问题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

  《报告》指出,总体来看,果断实施接管发挥了及时“止血”作用,避免了包商银行风险进一步恶化。存款保险基金出资、人民银行提供资金支持,以收购大额债权方式处置包商银行风险,是较为稳妥的处置方式,既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客户合法权益,避免了客户挤兑和风险向众多交易对手扩散,又依法依规打破了刚性兑付,实现对部分机构激进行为的纠偏,进而强化了市场纪律。同时,人民银行适时适度向市场投放流动性,及时稳定了市场信心,有效遏制了包商银行风险向其他中小金融机构蔓延,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除包商银行外,恒丰银行得以改革重组,锦州银行引入战略投资者。从今年的情况看,中小银行风险化解有序推进,且采取了市场化的处置方式,处置过程积极稳妥,有助于将风险的传染性和对市场情绪的冲击降到最低,维护了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

  “基本的判断是,中小银行目前整体风险是可控的。”连平表示,从流动性情况来看,确实有个别的、局部地区的银行由于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公司治理不健全,反映出一些问题,加之经济环境带来的外部压力,个别银行出现当前问题并不奇怪。“同时,也有一些中小银行资产结构存在问题,其投放对象出了问题,会先影响银行的资产,然后影响流动性。”

  中银国际证券总裁助理、首席经济学家徐高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包商银行被接管这一事件只是个案,并不代表整个城商行、农商行都有风险。包商银行的风险化解比较成功,没有让单一事件转化为系统性风险。且央行在这一事件后向金融市场投放流动性,稳定了金融市场情绪,应该说包商银行事件得到平稳处置。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对《金融时报》记者说:“从包商银行等三家银行暴露的风险事件可以看出,在我国经济由高速发展转向中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中小金融机构在风控和经营模式上的缺陷开始暴露出来。其中,公司治理问题是最重要的问题。中小银行的公司治理,对外决定了它的风险偏好,对内决定了风控体系的有效性。需引导、督促中小金融机构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中小银行之间分化明显

  客观认识中小银行面临的压力和风险,可以及早发现问题,更好采取监管措施,对于中小银行自身而言,也是审慎经营的基础,有助于筑牢风险底线。

  《报告》披露了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结果,从中可以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状况一探究竟。评级等级划分为11级,分别为1至10级和D级,级别越高表示机构的风险越大,已倒闭、被接管或撤销的机构为D级,其中评级结果为8至10级和D级的金融机构被列为高风险机构。

  2018年四季度的央行金融机构评级覆盖了437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24家大型银行、4355家中小机构(含3990家中小银行和365家非银行机构)。

  在24家大型银行中,评级结果为1级的1家,2级的11家,3级的7家,4级的3家, 6级的1家,7级的1家。

  在4355家中小机构中,评级结果为1至3级的370家,占比8.5%;4至7级的3398家,占比78%;8至10级的586家,D级的1家,占比13.5%,主要集中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报告》指出,总体来看,我国中小金融机构整体经营稳健,且近年来通过早期纠正措施,已有164家机构评级结果改善,退出高风险机构名单。部分中小金融机构评级结果较差,客观上一方面是由于当前我国经济增速总体上有所放缓,而中小金融机构对宏观经济的变化较为敏感,因此受到一定冲击;另一方面可能部分体现了银行风险管理要求的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分类更加审慎,拨备计提力度加大,从而可能导致一些监管指标有所下降,进而影响评级得分。

  “虽然这几年经营压力比之前要大,中小银行整体上还是没有大的问题。但是由于不同银行的公司治理规范程度和所处不同地区的区域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其实不同银行之间的分化已经变得特别明显。”鲁政委表示,在未来一段时间,中小银行要更好地把握发展节奏,找到适合自己、服务于当地经济、服务于“三农”和小微的发展模式,才能走得更稳健。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何平表示,中小银行服务客户主要是中小企业,这部分业务原本风险就高。此外,近些年部分中小银行经营风格激进也带来了一定风险。何平强调,整个银行体系都应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每一家银行作为市场主体,无论大小都应该建立风险意识。连平也强调,商业银行要有清醒的头脑,控制风险、经营风险;监管则依然要积极梳理存在问题的银行,做到“心里有底”,有应对的预案。

  客观看待中小银行风险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运行平稳,4000余家中小银行整体经营稳健,资本和拨备水平充足,流动性整体充裕。截至2019年三季度末,中小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10.25%,贷款损失减值准备1.74万亿元,较上季末增加24.4%,2019年一至三季度中小银行实现净利润4483.5亿元,抵御风险的“弹药”充足。截至2019年三季度末,超过99.2%的中小银行流动性比例高于监管要求,中小银行流动性水平充足。

  对于中小银行风险问题,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当前,我国经济增速总体上有所放缓,加之国际经济形势日趋复杂,导致我国经济中一些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逐渐暴露。商业银行对宏观经济的变化较为敏感,尤其是中小银行自身体量较小、风险管理能力偏弱,因此受到的冲击较为明显。另外,近期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分类更加审慎,已将逾期90天以上贷款全部纳入不良贷款,部分银行将逾期60天以上贷款也逐步纳入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率的上升,使得银行拨备计提力度加大,可能导致一些监管指标有所下降。

  对于这一问题,近日,银保监会办公厅主任肖远企回应媒体称,目前,全国有4500多家银行,个别机构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积累了一些问题,有的与经济周期有关,有的与机构自身经营治理存在缺陷有关。不过,这些机构规模比较小,风险暴露比较少,因此即便出现了风险,也是完全可控的。他同时强调,对于银行业保险业的整体风险、个体风险、不同领域的风险,监管部门是非常清楚的,知道风险水平有多高,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正在见到成效。

  不久前召开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指出,要深化中小银行改革,健全适应中小银行特点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体系,从根源上解决中小银行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整体来看,我国中小银行风险应对能力不断提升,风险防控的主动性、前瞻性有所增强。下一步,人民银行将持续关注中小银行流动性状况,加强市场监测,不断加大对中小银行的政策支持,推动中小银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高风险防控水平,实现中小银行健康可持续发展。

  政策支持方面,鲁政委建议,要进一步为中小银行提供资本补充的条件。“因为对于所有的风险,商业银行最后都是要拿资本来进行吸收。所以,只要资本是真实的、充足的,那就没有大的问题。另外,银行也要找到适合自己的发展模式。”

  存款保险织密金融安全网

  值得关注的是,在包商银行处置过程中,存款保险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于包商银行的不同客户,保障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对小储户全保,大额债权人则是有一点损失的。这相当于建立了显性的存款保险,给制度划定了清晰的边界。”徐高说,这样可以打破各方关于国家对风险过度兜底的幻想,可以避免金融机构过度扩张,也可以避免投资者非理性投资,让市场对风险的定价更加准确,也使相应行为更加审慎。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

  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条例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护存款人权益。

  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对金融风险而言,事前防范比事后处置更重要。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确定其差别费率,可以促进金融运行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提升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和内控管理,促进其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时,为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将加强风险的识别和预警,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通过明确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稳定市场和存款人信心,是对我国金融安全网的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安全网的整体效能,促进银行体系健康稳定运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权益。

  《报告》强调,存款保险和各类投资者保护制度早期纠正职能仍待完善。早期纠正职能强调充分发挥对问题金融机构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作用,以提高存款保险和各类投资者保护制度在金融风险处置中的有效性,降低风险处置成本,防范金融风险的升级与扩散。依据《存款保险条例》和各行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目前仅存款保险被赋予早期纠正职能并明确其使用成本最小化,但其早期纠正职能仍待进一步健全。

责任编辑:张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