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有“契约精神”“小散弱”并非不可破解

2015-04-30 08:58:00 来源:大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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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8—10月,省宏观经济研究院对我省东中西部9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了实地调研,形成了《山东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困境及对策建议》课题。近日,记者采访了课题组部分成员,形成本组报道。

  □ 本 报 记 者 刘 珅 

  本报通讯员 孙明霞

  日前,省宏观经济研究院对青岛、烟台、菏泽、济宁等东中西部9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地调研,发现虽然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但“发育”却不够成熟,偏速度轻质量,突出表现为“小、散、弱”,但这也并非不可破解。

  管理要健全,章程不能“缺位”

  “去年纯收入10多万元,主要种的是西红柿和茄子。今年又种了100多亩地的地瓜苗,等到年底核算一下,我觉得收入能增加一倍。”近日,茌平县杨屯乡后曹村合盛园蔬菜种植合作社种菜大户王成合告诉记者。

  一次性种下100多亩地瓜,不靠土地流转是不可能的。“过去我也不敢这么大规模流转土地,因为那时候口头或者书面草签一个协议就当合同用,感觉风险比较大。如今土地流转由乡镇土地流转中心负责审核、提供合同范本,流转过程规范了很多,对土地出入双方都是一种保护。”王成合感慨,随着土地流转合同的规范,他所在的合作社也意识到制度的重要性,现在又开始了对有些“过时”的章程进行修改完善。

  规范的土地流转让种粮大户踏实,由小及大反映着部分种粮大户乃至经营主体已开始有了现代经营管理中的“契约精神”。而这正是过去所缺失的。

  课题组调研发现,管理制度不健全是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较为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我省大部分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没有建立起规范化的内部治理运行机制,没有建账立户,账簿设置无标准、审核不严格,财务、收益分配管理混乱。   

  章程“虚置”或“缺位”同样不可忽视。据调研,我省大多数农民合作社“重组建、轻运行”,在创建过程中基本上按照要求制订了办社章程,但实际运行中往往成了专门用来示人的表面文章,能做到“五统一服务”规范化运作的农民合作社不及20%。

  “这说明我省要加快成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门指导机构,重点培育一批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利益联结机制完善的示范主体。首当其冲要加强内部规章制度建设,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制度,依法、依章完善社员个人账户、会计账簿、财务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规范内部运行机制。”课题组成员冀晓群建议。

  用科技力量挖掘沉睡资源

  资源配置效率不高,契合了当前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处于初级阶段的现状。据调研,初级阶段的外在表现一是规模小,二是科技支撑力量弱,三是服务型主体偏少,四是组织化程度低。

  规模小自然辐射带动能力不强。以青岛市为例,全市入社社员35.7万户,仅占农户总数的14%,而江苏省的入社率已达到65%;全市50亩以上规模经营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8.3%,低于成都20%的规模。

  科技支撑力量弱则发展后劲不足。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商标少,获得“三品一标”及农产品地理标志和QS认证的农产品仅占不到10%,不及江苏的一半,且以初级产品为主,产品品牌化程度更低。

  科技的力量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多重要,创造了江北渔业养殖单棚高产记录的冠县合顺渔业合作社养殖区总经理何万顺深有感触。据他介绍,目前合作社养殖区有露天养殖池74个,大棚养殖池12个;每个温室大棚可产热带鱼20万斤,年经济效益160万元。

  “如果不与湖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合作,我们的雪龙鱼F1代成体也许就不会这么顺利繁育。”何万顺告诉记者,雪龙鱼是一种热带鱼,过去合作社利用燃煤锅炉增热养殖热带鱼的方法,试养后发现成活率低而且污染环境。

  “这种高档经济鱼类市场价格高,我们也不想放弃。通过与科研院所合作,我们先是利用地热水,花了三年时间对梭边鱼进行实验性养殖,成功后为我们养殖雪龙鱼提供了借鉴。目前我们已与该所签订了技术合作协议,为科学养鱼持续提供保障。”何万顺说。

  “钱、地、人、险、服” 五难需破除

  与全国情形基本类似,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业困难,也集中体现在了用钱、用地、人才、保险、服务五个方面,导致市场准入门槛虽有降低,但仅有1/3合作社能够生存下来。

  “用钱难”首当其冲。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加强对合作社的金融扶持,但没有具体操作细则,导致各种金融政策不配套、扶持政策难落实。具体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小,缺少可抵押的资产或者没有中介机构提供担保;银行涉农信贷产品匮乏,融资成本高,家庭农场、合作社融资难、贷款贵,创业发展资金短缺较普遍。

  除却前述流转问题,用地难还体现在配套用地方面。据调研,各地方政府虽然出台“安排仓库、晾晒场、大型农机具存放点等农业附属设施用地”的管理文件,2013年中央1号文件也对此提出明确要求,但实践中却不能获得国土部门建设用地相关审批,致使政策无法落实,不仅影响规模化经营,还制约集约化水平提高。

  人才缺乏、保险难入、社会服务同样制约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虽然还未真正对难题“伤筋动骨”,但“五难”也在我省中有了很大改善。

  茂盛林业农民合作社理事长王浩就尝到了林权抵押的“甜头”。“若没有林权证质押贷来的600万元贴息贷款,合作社扩大流转的800多亩土地就得闲置一年多。”他说。

  2013年7月《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的下发,让王浩立即就办好了林权证。后来通过资产评估公司评估,他拿到了《林业资产评估报告》,连同营业执照、贷款卡、他项权益证等资料一并交到了农信社顺利拿到了600万元的国家贴息贷款,解了燃眉之急。

  “充足资金的注入,使我们得到了飞速发展,去年7月也获批了‘国家级林业合作社示范社’。”王浩说。

  青岛农业大学合作社学院院长李中华教授认为,离开信用功能,对合作社来说是缺腿的,日本农协的利润主要来自金融、保险和深加工领域。而开展信用合作,等于吸引城市资金下乡,既能促进农业、农村发展,也推进了城乡一体化建设。

  “助力主体发展离不开创新农村金融,通过创新担保抵押和融资方式,支持和引导农业担保机构优先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允许以大型农用设施、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抵押贷款,增加金融信贷的有效供给。”冀晓群说。

责任编辑:刘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