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出台经济开发区条例 县市区内开发区不得超一个
齐鲁网7月30日讯
根据《条例》规定,所称经济开发区,包括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国家级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开发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
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区、经济转型升级的引领区,《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将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同时,今后山东在经济开发区的设立实行总量控制,一个县(市、区)一般不得超过一个经济开发区。支持经济综合实力强、产业特色明显、发展质量高等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对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环境保护不达标、发展滞后的经济开发区,逐步建立退出机制。
此外,《条例》要明确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在经济开发区内设立收费项目。任何单位不得强制经济开发区内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和强制赞助捐赠等行为。
责任编辑:刘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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