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经济开发区条例开征民意 县市区内开发区不得超一个

2015-08-02 09:38:00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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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山东的经济开发区设立将实行总量控制,一个县(市、区)一般不得超过一个经济开发区。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近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拟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在经济开发区内设立收费项目。A 实行总量控制建立退出机制

  根据意见稿,今后我省对经济开发区设立实行总量控制,一个县(市、区)一般不得超过一个开发区。申报省级开发区,应当具备符合国家和省重点区域发展规划,具有产业集聚优势,对区域经济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等条件。

  支持经济综合实力强、产业特色明显、发展质量高等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对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环境保护不达标、发展滞后的开发区,逐步建立退出机制。B 管委会行使本级政府职能

  意见稿例拟规定,经济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本级人民政府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职能。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经济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其设立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应当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下开展工作。C 节约集约用地给予政策倾斜

  按照意见稿,鼓励经济开发区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二次开发利用,节约集约用地成效显著的给予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和有关用地政策倾斜;鼓励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高、产出效益高、产业关联度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进入经济开发区;鼓励开发区加快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开发区与其他区域或者企业采取合作共建、委托管理等方式,建设跨区域合作产业园区或者产业合作联盟。D 任何单位不得擅设收费项目

  意见稿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为经济开发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应接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意见强调,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在经济开发区内设立收费项目。任何单位不得强制经济开发区内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和强制赞助捐赠等行为。 (本报记者 侯月)

责任编辑:刘东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