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物业收费拟出新规:调整需超半数业主同意
齐鲁网1月9日 山东省物价局日前公布《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稿规定:普通住宅物业费应分等级定价;普通住宅销售前,应确定物业服务方案和收费标准,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包含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内容;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须获得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适当减收。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已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应当适当减收。物业费可以预收,但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新的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将以省政府规章形式出台,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1月24日。
联系方式:1、电子邮箱:zhc@sdwj.gov.cn。
2、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东关大街长盛小区38号 山东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 邮编250013;
3、电话:0531-86974826(传真86954761)
延伸阅读:山东物业收费拟出新规 业主将拥有哪些权益?
8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我省物业收费管理将有新规定。山东省物价局公布《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业主将拥有这些权益
》普通住宅物业费应分等级定价
意见稿中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意见稿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等费用。所称普通住宅,不包括独栋、双拼、联排等各类高档住宅。
普通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等级,以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等级、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合同期限、终止情形等,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列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内容。
》房子一年没人住,物业费也应减收
“买房时承诺的配套和绿化,到交房时怎么大打折扣了?”不少购买商品房的市民发现,交房后树木枯死、花园消失,如何解决这种问题?
本办法特别提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适当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真实、完整的物业服务成本向业主公开,并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
“买房后因公出国三年,没在小区住,为啥空置房也要交全额物业费?”市民刘女士的困惑在新规出台后,将得到答案。意见稿明确,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收。
》买了车位但没停车,停车服务费应减收
“花十几万买车位,还得月月交车位管理费,不如小区内找空地免费停。”不少市民对小区内空地被私自停车,影响出行的行为感到气愤。意见稿规定,长期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月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小时收取;停放未超过2小时的,应当免费。对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已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应当适当减收。
社会各界人士可将修改意见和建议直接寄送山东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东关大街长盛小区38号;邮编:250013;电话:0531-86974826(传真86954761);邮箱:zhc@sdwj.gov.cn。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6年1月24日。
业主将拥有这些权益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抵扣物业公共服务费。
□物业提供免费出入证件之外更为便利的通行设备的,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自愿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收取费用。
□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可以预收,但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程序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未按规定使用、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的;
未按规定免费配备出入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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