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国违规转让联创股份股票等被罚210万,申辩称处罚金额偏大
鲁网6月2日讯(记者 张润邦)因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卖出股票,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联创股份或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李洪国被予以警告,并遭合计罚款210万元。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李洪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李洪国是持有上市公司联创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2016年10月27日至2018年12月26日期间,李洪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卖出“联创股份”30,511,640股,占联创股份已发行股份的5.07%。李洪国在2018年12月26日卖出1,066,000股的过程中,累计卖出比例达到联创股份已发行股份的5%,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未停止卖出,2019年3月25日、3月26日又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继续卖出“联创股份”4,506,919股、1,322,300股,累计违法卖出的股份合计为6,243,611股,成交金额为54,577,768.13元。2019年3月26日,李洪国签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联创股份予以公告。
山东证监局表示,李洪国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和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行为。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洪国在申辩材料和听证会上提出:第一,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沟通并积极配合提供材料,违法行为并非有意。2019年3月26日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未对减持计划剩余额度进行减持直至期限届满。第二,其他证监局对不属于恶意减持的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大多采取了从轻的标准,甚至未进行行政处罚。第三,山东证监局对于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不同,对李洪国的处罚金额偏大。第四,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一系列方针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发展,当事人作为联创股份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聚精会神办实业,承担社会责任。第五,联创股份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期,当事人的股权质押比例高,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不利于上市公司发展。综上,李洪国请求免除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山东证监局认为,第一,法律并未规定限制期交易行为需要以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李洪国主动报告违法减持情况并停止卖出“联创股份”的意见,该局予以采纳,在量罚时予以考虑。第二,该局拟做出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在法定的罚款幅度内,不同案件之间违法事实和情节不同,不能简单类比。第三,该局对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一致。第四,李洪国提出的其他关于上市公司发展的申辩意见与本案无关,亦不是法定的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第二百零四条,山东证监局决定:责令李洪国改正,对李洪国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卖出股票的行为给予警告;对其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处以180万元罚款。
据公开资料,联创股份的主营业务为化工新材料与联创数字。化工新材料主要由山东华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联创聚合物有限公司、淄博联创聚氨酯有限公司等化工新材料类公司构成。联创数字板块业务主要为客户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提供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等服务,构建以互联网为平台的创意及策略制定、媒介购买、数字公关、社会化营销等基于PC端、移动端及新媒体的传播矩阵,全方位为客户提供互联网营销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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