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化子公司一员工挪用500万买理财,获利2.58万元被判刑3年
鲁网7月14日讯(记者 张润邦)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山东海化)全资子公司山东海化盛兴热电有限公司(下称海化盛兴热电)企财部部长助理冯某某任职期间挪用公司500万元取暖费购买理财产品,非法获利2.58万元。最终,事情败露,冯某某也因此获刑。
据判决书显示,2008年1月1日,冯某某与海化盛兴热电订立劳动合同并在该公司企财部工作,同年2月23日被公司聘任为企财部部长助理。2014年10月,冯某某根据海化盛兴热电安排在某银行青州支行以个人名义开设了4张银行卡,用于保存管理公司收取的取暖费。
2014年10月28日、10月29日、11月3日,冯某某利用保存管理海化盛兴热电取暖费的职务之便,先后三次挪用取暖费共500万元购买“民生如意宝”理财产品,共获取收益2.58万元。2014年11月27日、12月15日、12月24日,冯某某先后将挪用的500万元赎回,并转入其控制的四银行账户中,后又陆续转存入海化盛兴热电在另外一家银行开设的公司基本户中。
2017年3月20日,冯某某迫于公司审计、对账工作压力,向海化盛兴热电报告了其个人挪用公司资金的事实,并向公司上缴违法所得款2.58万元。
2019年5月29日,青州市公安局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冯某某立案侦查,同年6月12日,冯某某至青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4月3日,青州市监察委员会对冯某某涉嫌挪用资金一案立案调查,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同年4月15日,海化盛兴热电将冯某某违法所得2.58万元移交至青州市监察委员会。
法院同时查明,山东海洋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系国有公司)与社会公众股企业法人投资设立了山东海化(双方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0.34%、59.66%))。海化盛兴热电是山东海化的独资子公司。
法院认为,冯某某作为非国有公司聘任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公司财务人员、负责经手保管本单位取暖费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性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予刑罚。
最终,法院判决冯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追缴冯某某违法所得2.58万元,由扣押机关青州市监察委员会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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