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鼓励省属企业负责人公益捐赠 最高可获10万捐赠款

2015-11-20 09:03:00 来源: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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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鲁网11月19日讯(记者 扈枫 张雯婷) 记者今天从山东省国资委了解到,为深化省属企业改革,鼓励企业负责人更好履行社会责任,今后,企业负责人以其个人财产实际实施公益捐赠时,省属企业将按程序授予一定额度资金以负责人名义实施公益捐赠。

  据了解,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和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几项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指出,探索授予企业负责人捐赠额度的激励方式,鼓励企业家捐助公益事业,更好地体现个人贡献的社会价值。

  山东省国资委考核分配处处长曾繁领介绍,《授予省属企业负责人公益捐赠额度试行意见》既是鼓励企业负责人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设计,也是配合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的一项激励约束制度,对于任期考核评价较好的,实施公益捐赠激励。

  根据《意见》要求,企业负责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才能授予公益捐赠额度:第一,企业负责人在授予年度内以其个人财产实际实施了公益捐赠;第二,企业负责人上一任期综合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第三,负责人所在企业考核任期内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实现增长。授予范围不包括外部董事、外派监事和未参加任期考核的企业负责人,契约化高管人员由董事会按照约定实施。

  企业负责人公益捐赠额度由企业负责人根据本人当年以个人财产实施捐赠的实际情况提出申请,企业董事会依据上一任期考核结果等条件按内部决策程序审核授予。原则上每人每年公益捐赠额度最高为其捐赠额的2倍,最多不超过10万元。公益捐赠额度从经股东会同意的省属企业财务预算对外捐赠备用金中列支。

  实施对外捐赠,要严格遵守《公益事业捐赠法》,突出捐赠的慈善性和公益性。省属企业应建立负责人公益捐赠额度管理制度和程序,加强公益捐赠额度使用管理,公益捐赠额度使用情况应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国资监管机构备案。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弄虚作假授予、取得、使用公益捐赠额度的,除追回捐赠额度外,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曾繁领表示,《意见》实施后,在对企业负责人实施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等物质激励的同时,授予企业负责人公益捐赠额度,提高其社会知名度和社会价值,实现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的有效衔接,也体现了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担当。

 

  

  

责任编辑:刘东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