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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万余元被盗刷 法院判决储户银行各担半责

2015-05-20 10:23:0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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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户县的姚先生发现,他的银行卡在自己手里,却被银行提示其储蓄账户异地消费支出4万多元。随后,在与银行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他将银行告上了法院。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根据公平原则,损失应由双方各半承担。

  姚先生是西安市户县人,去年4月25日,他在户县某银行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存入4万余元现金。同年7月3日下午5时许,他收到了客服短信,提示其储蓄账户异地消费支出13410元,还没等他反应过来,一分钟后他又收到另一条短信,提示其储蓄账户异地消费支出3万元。此时,他的银行存款活期余额仅剩余6.94元。

  收到短信后,姚先生迅速联系发卡行进行查询,并要求办理挂失业务,银行客服为他办理了永久挂失业务,并建议姚先生报警。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正在侦破中。

  此后,姚先生找银行要求其承担损失,但银行不愿意担责。无奈之下,姚先生将银行起诉到户县人民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全部存款损失43410元。

  一审中,姚先生认为,他是银行储蓄客户,持有其银行卡,银行有义务保障储户的财产安全,所以银行该赔付全部损失。但被告银行却认为,两笔交易是通过POS柜员交易渠道完成的,属于正常交易,没有密码或者密码不对都是无法完成交易的,而银行卡的密码由储户保存,密码和银行卡相符时发卡行应当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存在密码保管不善的责任,银行已为原告办理了银行卡挂失,履行了安全义务,银行卡是否被盗用无公安机关及生效法律文书的认定,应当先刑事后民事。

  户县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存款及银行卡业务后,已经形成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被告有义务保障存款安全。被告由于技术漏洞而未能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由此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有义务负全部责任,赔偿储户损失。被告无证据证明2014年7月3日原告持涉诉银行卡在异地进行POS消费,而原告所持的银行卡未丢失,未给予他人,故对原告请求赔偿损失43410元,法院予以支持。而被告称原告存在密码保管不善的情形,由于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宣判后,银行不服,并上诉至西安市中院。西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姚先生办理银行卡业务后,双方已经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及时存、取款项及信息保密义务,储户负有保管好银行卡和不泄露相关信息、密码的义务,在姚先生银行卡中的43410元在异地POS机上被分两笔消费的事件中,应系银行卡信息被他人获取所致。现相关刑事案件未侦破,根据现有证据,对涉案银行卡信息及密码被泄露的过错责任,尚不能单独归结于姚先生或者银行任何一方,根据公平原则,损失应由双方各半承担。

  ●提醒

  及时保留证据

  西安市消费维权联合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遭遇类似银行卡盗刷的情况,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首先,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后,应马上报警,并通知发卡行冻结银行卡,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其次,立即到银行、ATM机取款或查询余额并保留凭条,或到商店刷卡消费,保留当时银行卡并未离开自己的证据。

责任编辑:刘东青